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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对“翻供”太敏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10 红网-三湘都市报

  成都火车站“警偷勾结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受审的4名嫌犯庭审中开始翻供,控辩双方成胶着状态。被告人冯桃在法庭上否认收钱的原因是“警偷勾结”,且退赃数目远远低于他收取的不明财产,而且他还指出,在调查此事时,调查人员曾经声称只要退了钱就没事了,他们才胡乱凑钱达到调查人员“需要”的数目,不料后来才发现上当受骗了(本报10月13日A4版)。

  被告人“翻供”在我们看来,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因为他们推翻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意味着是在对抗司法机关,同时也拖延了庭审时间,带来很多麻烦,所以要“抗拒从严”。

  实际上,西方法治国家是没有“翻供”概念的,他们实行的是“庭审中心主义”——被告人的供述要采信的话,必须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进行陈述,被告人在庭审前向侦查机关作出供述除非得到被告人认可,是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只能作为证明被告人法庭陈述是否真实的一个佐证。

  而我国采取的是“侦查中心主义”,而“侦查中心主义”是有违“控辩分离”、“裁判中立”的现代刑事法治原则的。如果只要侦查机关获取了证据,就可以对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起决定性作用的话,那么侦查机关事实上就充当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诉讼的中立、公正、公平就难以保障。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所谓被告人“翻供”,其实就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而已,有利于维护被告人自身的权利。因为,在侦查这种秘密状态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压力巨大,因而,在公正的法庭氛围中,应当允许被告人作出自己的辩解。

  进一步说,正是所谓的被告人“翻供”才能真正检验控方的证据是否扎实,从而在实质意义上体现“庭审中心主义”。对于被告人来讲,或许正因为他们有“翻供”的权利,才可能使无罪的被告人免受不当的刑事追诉,才能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摘自《南方都市报》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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