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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人状告“九华山陵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19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潘霞郜征)省城701位市民相信开发商的宣传,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在池州市青阳县安徽九华山佛国圣地陵园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九华公司)投资购买了1275个纳骨塔灵位。但开发商当初许诺的两至三年返还本金及支付20%-30%的高额利息却迟迟没有兑现。昨日上午,原告王树珍、钱广森、倪萍、孙建刚等701人与被告九华公司及该公司合伙人苗恩科陵园塔位使用权合同转让纠纷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约300多人参加了旁听。法庭上,双方就当初签订的陵园塔位购置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该案没有当庭宣

判。

  投资者多为老年人

  王树珍、孙建刚等701位原告诉称,1997年9月15日,九华公司在合肥设立合肥分公司(后改为办事处)进行陵园开发经营服务业务。自2000年2月29日九华公司在省城一家报纸上刊登启事以后,三年多时间里701人分别购买了纳骨塔灵位共1257个,资金数额1115万余元,其中一名原告花了40多万购买了十几个塔灵位。但这些“投资”,绝大部分至今没能收回。

  据原告孙建刚的统计,701人中,70岁以上老人有150多名,60岁以上老人有330多名,而50岁以上的老人有490多名,占总人数的70.6%%。701人中有122人是生活比较困难的,有20多人是行动不便的。

  受害者归纳“欺诈手段”

  王树珍等老人认为九华公司实施了许多的“欺诈手段”,诱使他们争相购买陵园塔位。他们将该公司的“欺诈手段”归纳为:

  1.做虚假广告:邀请名人名流挥毫泼墨;向投资客户宣布已投资三千万元,预计投资七千万元,要在2000年底前上市发行股票;刊登虚假广告,并刊登了招聘启事,许诺零风险,利息在20%-30%,两年后还本付息。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政府“批文”作幌子,对客户实施了欺诈。九华公司将一些“证书”印制成彩页向人们宣传,让人们相信他们预售灵位的行为是经过批准的,是合法的。在向群众授课时,讲九华塔灵位是特殊商品,是小房产,是新的投资市场,要抓紧时间购买。除此之外,他们表面上通知人们购买要凭居民身份证,一人只能买一双塔位,实际上却是只要出钱,买多少都行。

  3.违反国家法规,非法经营塔灵位:国家民政部在1997年12月21日曾发生“关于禁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九华公司从事的墓穴(塔位)预售和炒买炒卖活动是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4.给予部分兑现,进一步诱导投资:九华公司为让一部分持有疑惑的人掏钱购买,在2004年4月至6月间,合肥公司售后服务部给购买一年期和二年期的进行了兑现,现有材料表明得到兑现的为28人,兑现本息金额36万余元,只占投资总数的3.16%,到2002年7月公司就停止了兑现。

  争议焦点:当初合同是否有效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701人当初与九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701名原告认为,协议是无效的,而且应该由被告九华公司以及第二被告苗恩科共同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九华公司代理人认为,他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公司现在经济效益不好,如果公司能够起死回生,一定就会按照协议履行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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