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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可望用公积金还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19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简雅洁张伟)对多数贷款买房的职工来说,每月常常面临的情况是:一方面,要节约开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面,眼看着公积金账户内的钱按月增加,却不能直接拿来还贷。记者昨日从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获悉,在今后一段时间,职工遇到的这一问题有望得以解决:存入的住房公积金将可直接划入还款账户。

  出台意见解决“新问题”

  据了解,我省职工迎来的这一利好消息,与日前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据主管部门介绍,此次意见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存和使用业务,同时,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主管部门指出,这是为了解决当前住房公积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同时,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的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职工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额不得超过还贷额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期将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

  据主管部门介绍,目前省直及合肥市正在积极筹备调整,以便根据意见要求在一段时间后,实现“用公积金直接还房贷”。据了解,相关方案将在稍后公布。

  符合条件职工可开提款证明

  意见重申,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各地应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过,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最高不超过20%,超过的应予以调整。

  同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或单位已撤销、解散等无法出具证明的,职工可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困难职工可提取全部账户余额

  意见同时不忘考虑困难职工的生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破产单位应优先偿还欠缴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公告后,可按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仍无能力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按相关规定进行补缴。

  此外,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并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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