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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擅自群体性接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2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方夷敏 通讯员焦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学校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昨日,省教育厅发文要求各地规范学校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

  省教育厅要求,各级各类大、中、小学校的医院、卫生(医务)所等单位要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接种单位在购进疫苗时,要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检验合格或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对进口疫苗还应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并保存备查。此外,学校还应对疫苗实行分类管理。对第二类疫苗的使用遵从知情、同意、自愿原则。接种单位应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发布的使用原则及建议,指导师生科学规范接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种。需要在学校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经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卫生厅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学校开展预防性群体性服药工作。除国家或本省计划免疫程序规定的预防接种外,在学生常见病高发地区组织学生群体性防治工作,必须事先经专家论证。如确有必要,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后组织学生服药时,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同时须有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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