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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六合: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表现记录在案并随卷移送法院看守所监管秩序明显好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39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崔洁 肖水金) 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表现是否能在刑事政策或法律上得到相应的体现?近日,记者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采访时得知,该院已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达成共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表现的好坏作为一个酌定情节,可以成为法院量刑时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六合区地处南京城乡接合处。该区发生的刑事案件70%系寻衅滋事,一些在押人

员把好斗的坏习惯带到了看守所,影响了看守所正常的监管秩序。该院监所检察科通过走访调查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在押人员认为自己在看守所的表现,在案件判决时得不到体现。

  为此,该院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讨论并达成了共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表现,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法院判决量刑时进行必要的参考,是符合相关法律和刑事政策规定的,对稳定监管场所秩序和促进在押人员思想改造也将起到积极作用。据此,他们出台了《关于对在押人员被监管期间表现情况执行刑事政策的工作意见》,规定监管部门必须将严重或多次违反监规以及被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在押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给监所检察部门,并由监所检察部门在案件提起公诉或开庭前将材料随卷移送法院,作为法院判决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在押人员吕某是一起盗窃案的从犯,他认为自己所犯罪行较轻,轻判的可能性很大,在看守所多次违反监规甚至无故殴打他人,且屡教不改。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吕某在看守所表现材料,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另一在押人员濮某在看守所表现较好,还积极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正反两个案例在在押人员中产生了很大反响,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情况已很少发生,监管秩序明显好转。”六合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常谦友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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