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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律依据“新校规”难以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46 金羊网-新快报

  李伟成日前,广东某大学出台了新《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特别惹人注目。“新校规”规定,“与异性非法同居、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不可否认,校方出台“新校规”,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引导大学生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遏制眼下日益泛滥的大学生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其用心良苦。但是,良好的愿望与实际效果之间并非可以简单画上一个等号。非法同居、玩弄异性、破坏他人家庭等行为在认定上存在

较大的难度,在处罚上也缺乏法律依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条款便可知道,大学仅是个办学机构,其管理权的界限和范围,不具备认定学生是否非法同居、玩弄异性、破坏他人家庭等行为的资格;如果是在校外,那更是举步维艰,社会上对婚前同居等早就见怪不怪,法律上也没有对这类行为给予处罚的相关条款。因此,大学以此作为处罚学生的理由,恐怕受处罚的一方若是告上法庭,吃亏的还是学校。因为一不小心极容易使学生的受教育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这些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实,大学作为教育机构,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它承担的责任是用教育的手段而非法律的手段来引导学生。但是,随着大学的不断扩容,这几年大学的办学目的日趋功利化,教育教学手段日趋简单化,育人功能可谓日渐式微。若是不认真细致地强化学校的科学化、人性化管理,而指望编制几条“校规”来管理好学生,委实是舍本逐末,缘木求鱼。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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