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认定被宣告死亡之人重婚需区别对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52 检察日报

  随着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到外地打工者增多,从而引发出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因外出打工而被配偶恶意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在外地重婚的。

  案例一:杨某与王某1993年登记结婚后不到4个月,杨某被单位派往某国工作两年后滞留不归。2001年11月,王某以杨某下落不明为由,诉请法院宣告杨某死亡。2003年3月10日,王某又与胡某结婚。2004年12月15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判处恶意申请宣告丈夫死亡并与他人结婚且生下孩子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李某与刘某于1995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外出打工一直杳无音讯。2000年经刘某申请,法院宣告李某死亡。2004年8月,李某突然回家探望父母并携带有妻子。对于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较大分歧,最后法院对李某作了有罪判决。

  类似上述案例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些值得我们探讨的法律和道德问题。本文拟就被法院宣告死亡之人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问题,谈一点看法。

  我国民法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制度实质是法律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失踪人财产管理的一种补救,但其并未解决失踪人的相关法律关系,比如身份关系。而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比如解除婚姻关系,赋予其配偶对婚姻关系选择的权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为了保护其配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赋予他们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未结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之人如果在法院宣告死亡之前或者宣告死亡生效以前再结婚,毫无疑问属于重婚行为。但在宣告死亡生效后,其结婚行为如何定性?结合前面的论述,其再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其配偶未结婚的情况。1.对被宣告死亡之人而言,在异地明知自己是已婚的情况再结婚,此时他(她)客观上仍是已婚身份,主观上有重婚的故意,该行为属于重婚行为。案例二中的李某就属于这种情况,应当构成重婚罪。2.对被宣告死亡之人而言,回到住所地宣告死亡撤销后,则与其配偶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此时,在法律上是不容许其再结婚的。3.对被宣告死亡之人而言,如果他(她)明知自己被宣告死亡后,仍不申请法院撤销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应属重婚。

  (二)其配偶已经结婚的情况。1.对被宣告死亡之人而言,如果配偶已经结婚,但其在异地不知此事的情况下再结婚,主观上有重婚的故意,应属重婚行为。2.对被宣告死亡之人而言,回到住所地后如果知道其配偶已经再结婚,此时他(她)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撤销宣告死亡后也不自然恢复,他(她)在法律上是可以再结婚的。3.对被宣告死亡之人而言,如果他(她)明知自己被宣告死亡后,且明知配偶已经再婚,而仍不申请法院撤销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此时,其从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犯其配偶的婚姻权利,这种情况下他(她)的再婚行为可以不认为是重婚行为。

  (作者单位:重庆市检察院、合川市检察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