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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过程中实施强奸如何定罪关键是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理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9:52 检察日报

  案情:张某组织、领导多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有桑拿、舞厅多间,组织40多名“小姐”大肆从事卖淫活动。其间,其歌厅新招聘的“小姐”不愿从事卖淫活动,张某认为其需要“调教”,便指使手下将其强奸,迫使其就范进行卖淫。

  分歧意见:对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和强奸罪三罪进行并罚。其理由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组织卖淫罪两罪进行并罚。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利用该组织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虽然组织卖淫罪和强奸罪与本罪之间具有一定牵连关系,似乎可以视为牵连犯,但根据法律规定不适用择一重罪处罚而是进行数罪并罚。所以如果单纯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无疑第一种观点是有道理的,即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和强奸罪三罪进行并罚。

  但在本案中,犯罪行为与犯罪处罚的规定更具复杂性,这是由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原则决定的。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同时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项将“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即将强奸行为看做强迫他人卖淫的一种手段和情节,不再另定强奸罪,而在组织卖淫罪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加重法定刑幅度内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若将强奸行为单独定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组织卖淫罪进行并罚的话,则违背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这一重要原则。禁止重复评价主要是指:一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名,或者说一个行为只能在构成要件中使用一次,不得在定罪中重复使用。具体到本案,强奸行为已经在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中被法律进行了一次否定性评价,若再单独成罪则是再次进行否定性评价,构成了重复评价。

  综上所述,张某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组织卖淫罪两罪进行并罚。

  作者单位 江西省临川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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