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居民在厦就业纳入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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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10:04 东南早报 |
早报讯(记者周长锋)据厦门市劳动保障局消息,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将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厦门市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参保对象为,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厦门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 香港、澳门居民,按照社会保险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保内容为,在厦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与厦门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厦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随同本人社会保险关系一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批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厦门市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按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缴费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失业后仍居住在厦门的,可按《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后离开厦门的,参照外来员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缴费标准,在厦门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办理时间为:通知下发之前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自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通知下发之后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具体可咨询12333或登陆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