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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牛”文字商标被汕头中院确认为驰名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10:12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赵令蔚、通讯员宿华文)10月9日,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状告汕头市某陶瓷店主王某商标侵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生效。引人关注的是,原告在庭审中要求法院确认“黑牛”文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实施跨类别司法保护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汕头中院的支持。这是我市首宗民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驰名商标的案件。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在陶瓷餐具上使用“黑牛”文字作为其商品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该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原告的“黑牛”文字注册商标是否可认定为驰名商标;二是被告在陶瓷产品上使用“黑牛”的文字标识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原告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食品研发、生产、包装和销售于一体的大型食品企业,于1997年开始使用“黑牛”文字商标。之后,又通过自行申请注册和受让等方式,逐步建立了涵盖6个商品类别、32个关联商标的商标体系,以“黑牛”文字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形象识别体系逐渐成形。2004年,“黑牛”豆奶粉被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为“绿色食品”,并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评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同年,“黑牛”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颁发“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2005年该产品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05年3月25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媒体刊登广告,销售“黑牛”牌陶瓷餐具。原告认为,被告假借“黑牛”商标销售瓷器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就“黑牛”文字驰名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品牌在公众中的信誉。原告自1997年9月7日注册了第一个“黑牛”文字商标(注册号第1096918号)以来,已经持续使用“黑牛”字商标近八年;为加强对“黑牛”商标的保护,原告还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方式,建立了以“黑牛”文字为核心的、完整的商标保护和防范体系,“黑牛”文字的系列商标,被原告广泛使用在豆奶粉等200余个产品上,极大地推动了公众对“黑牛”文字商标的认知程度。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各自生产经营的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绝对不会造成原告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被告是从事陶瓷餐具销售的小本生意的个体工商户,而原告是食品企业,主要经营豆奶粉、麦片以及其他保健饮品,并没有陶瓷。被告在2005年刚刚到汕头开店销售陶瓷餐具,根本不知道原告及其商标,使用“黑牛”名称纯属巧合,被告陶瓷餐具上的“黑牛”文字,也不是复制、摹仿原告注册商标标识,不存在假借原告商标销售陶瓷餐具的问题,也没有对其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而且该案的侵权纠纷与原告的“黑牛”文字商标是否驰名并无关联。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1997年使用“黑牛”文字商标至今持续使用达8年,原告为宣传“黑牛”文字商标,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作了持续的、范围涵盖全国的宣传工作,产品年销售额巨大并不断上升,位于同行业前列,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故依法认定“黑牛”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别司法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采用了与“黑牛”文字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经营的陶瓷餐具商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起到一定的削弱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汕头中院9月中旬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应停止在其销售的陶瓷餐具上使用与“黑牛”文字驰名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同时立即销毁已有的与“黑牛”文字驰名商标相同标识的陶瓷餐具,并在媒体上刊发一则致歉声明,为原告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自己损失和被告获利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对外销售产品的数量,以及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和实际履行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并负担原告因该案而支出的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林伟练、黄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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