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右手截肢生活难自理渴望尽快赔付(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13:39 石狮日报 | ||
严玲是湖北石首市人,去年10月6日受雇于灵秀镇港塘村的一家塑料厂,当了一名注塑工。2004年11月18日凌晨四点半许,机台出现故障,而对此毫不知情的严玲一上机台右手 就被轧伤了,经医院诊断须将右手截肢。截肢后的严玲经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他所受的伤为工伤,后经泉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严玲曾和老板多次协商赔偿事宜,皆因双方分歧太大而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严玲向石狮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法院于今年4月19日受理了此案。现状:生活无法自理为索赔多方奔走截肢后,年仅20岁的严玲失去了工作能力,连生活都不能自理,他只好暂时寄住于在晋江工作的表姐家里,每个月他湖北老家的父母都要给他寄来基本的生活费。日子久了,本来就不富裕的家更觉得困难了。为此,他迫切地希望这个案子快点判决,得到应得的赔偿。 2004年6月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工伤事故中导致1至4级伤残的农民工可享受一次性支付待遇。于是,严玲向法院提出由被告一次性支付伤残抚恤金等相关费用的要求。 受理此案的黄审判长对记者说,因为此前没有相关一次性赔付的依据,国家法律条文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地方的标准不一样,他们现在正在请教泉州的中级法院,希望能够得到有关这方面的更确切的资料。因此,严玲的这个案子还无法马上结案。(见习记者肖惠瑛) 新闻链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选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