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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宁夏伊斯兰公司总经理王贵增一审被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15:11 新华网

  新华网宁夏频道10月14日电(薛正俭、陈晓虎)日前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原宁夏伊斯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有经济)党组书记、总经理、宁夏凤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王贵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同案被告人杨俊峰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9月,王贵增担任宁夏伊斯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期间,没有经过公司集体研究,应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要求,私自将15万元公款转到某公司帐上,此款至今未还。

  宁夏凤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宁夏伊斯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控股公司,王贵增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2000年3月,凤宸公司在西宁开发工程资金紧张,王贵增就找某公司担保贷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同意并提出在贷到款后借给该公司20万元的条件,王贵增同意。2000年4月,凤辰公司从银行贷到款后,将20万元借给了某公司。出借20万元款一事没有经过凤宸公司集体研究,此款至今未还。

  另外,王贵增在担任宁夏凤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部经理期间,2001年7月,王贵增任命杨俊峰为宁夏凤宸房地产公司西宁分公司的第一副经理,授权其全权处理西宁公司在西宁商城的事务。2001年7月以前西宁分公司所有收入均入凤宸公司财务帐。杨俊峰接手后财务一直未并入凤宸公司。

  凤宸公司在西宁市开发西宁商城项目,拖欠了宁夏太西集团钢材款。2001年3月19日,宁夏自治区高级法院根据太西集团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凤宸公司、西宁分公司在银行的1400多万元存款或查封二公司的同等价值财产。4天后,宁夏高级法院向西宁市房管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凤宸公司在建的西宁商城总面积31000平方米的12栋楼层不予办理房屋买卖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租赁手续,查封期限从2001年3月21日至2001年9月21日。2001年4月,宁夏高级法院判决宁夏凤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西宁分公司承担偿付1500多万元的款项。同年7月24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宁夏高级法院给西宁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下发通知,查封凤宸公司、西宁分公司位于西宁商城的5号楼2、3、4层房产、11号楼3层房产和12号楼3层房产(面积4700多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设置抵扣、担保,不得买卖、转让,宁夏高级法院(2001)宁经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31000平方米的房产,除以上所列房产外,其余26000多平方米予以解封。

  2001年10月,王贵增出差到北京,杨俊峰等人北京找到王贵增,杨俊峰拿出与杨某某签订的西宁商城总价值125万元的购房合同,王贵增签了字。购房人成交了40万元的定金。一个月后王贵增发现该房系宁夏高院查封的房产,就电话通知杨俊峰予以纠正,凤宸公司退还了已成交的40万元房款。

  2000年8月至2001年10月,韩某某与凤宸公司签定了预售房屋合同并交付120万元。杨俊峰经手并给韩某某办理了相关房产交付手续。后杨俊峰将价值30万元的一辆轿车交给宁夏高级法院保管,对所收80万元未履行偿还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贵增利用其担任宁夏伊斯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和宁夏凤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公款35万元挪用给宁夏某公司(民营私企)进行营利活动至今未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

  王贵增、杨俊峰明知西宁商城5号楼2、3、4层房产、11号楼3层房产和12号楼3层房产是法院查封的财产,未经允许而予以出售,且将出售所得款项未履行偿还义务,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完)(宁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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