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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居民在厦门就业可参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15:50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0月14日电(胡晓牧)从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从现在起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将纳入厦门市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根据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厦门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湾、香港、澳门

居民,可以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厦门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在厦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与厦门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厦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随同本人社会保险关系一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批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厦门市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按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缴费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失业后仍居住在厦门的,可按《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后离开厦门的,参照外来员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据了解,目前在厦门市学习、工作、生活的台、港、澳居民有一万多人,厦门市出台这项新政策,主要是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近期下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保障在厦就业台、港、澳居民的合法权益,相关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为他们办理社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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