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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部门实行讯问时录音录像的法治寓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0:08 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专门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逐步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以前,检察机关已经就侦查部门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录像提出了明确要求,此次将录音录像的要求延伸到公诉部门,这样有利于侦查工作与公诉工作衔接,有利于公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强化对人权的保护,有利于促使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提高办案水平、规范办案行为,严格依法办案。

  公诉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将实行录音录像制度延伸到公诉部门,有利于为检察机关的办案全方位、全过程提供保障。因为,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除了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录音录像的案件外,还有大量的是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相当部份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没有录音录像,这些案件中的被告人都可能存在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形。因此,通知作出这样的要求有利于为固定证据,用录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提供充分的佐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确保指控的成功,有利于及时、准确打击犯罪。

  其次,高检院的此次通知的要求有利于更加强化我们“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公诉部门逐步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制度,有利于促进公诉部门办案严格依照程序法律办案,是对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精神的具体落实,能有效防止在公诉环节的逼供、诱供的行为发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实行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制度,就是将讯问的过程予以真实记录,以便日后公开,这就将讯问的过程置于“阳光”之下,主动接受监督。这样就能更好地约束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促使其自觉严格按照程序来讯问,让犯罪嫌疑人能充分进行辩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这种主动接受监督也可以澄清一些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的不实之词,避免犯罪嫌疑人信口开河对办案人员进行诬陷,对办案人员本身也是一种保护。

  再次,高检院的此次通知的要求对录音录像行为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使录音录像的真实性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比如在录音录像的时间要求上,要求录音录像应当全程、同步、连续进行;在录音录像的内容制作上,录音录像资料应显示讯问时间、讯问场景、讯问地点的温度和湿度,以及讯问人、录制人的姓名和法律职务等内容;在录音录像的程序监督与制约上,要求制作录音录像资料,应当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检察技术人员、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或公诉人员进行,讯问中止或结束,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施封,经被讯问人确认后,由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签名。这样的可圈可点的内容还很多,这对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益处多多。

  当然,通知的出台并不能使检察机关的这一制度的完善毕其功于一役。我们希望公诉部门在逐步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以总结提高,加以完善。首先,今后是否可以考虑在录音录像时请请律师在场同步进行监督,这样更加有利于录音录像的透明度与真实性;其次,在提起公诉后或者在进行庭前交换证据时,是否考虑允许律师对这些录音录像进行复制等等。

  (稿源:红网)

  (作者:杨涛)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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