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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私有化未必是“势在必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0:09 红网

  土地抛荒,发生在人稠地少的中国,的确让许多人百思不解。最近有评论观察到,土地抛荒的背后必定有非市场因素在起作用,这个因素就是“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自然的,化解的办法就是让农民拥有所有权,即农地私有化,并且文章还为这个“私有化”贴上了“势在必行”的帽子。从文章内容看,作者的理由有四点:1,如果农民拥有所有权,“他们至少可以将土地出租,甚至可以卖掉土地”,自然就解决了土地抛荒;2,中国目前愈演愈烈的圈地运动恰恰是土地的集体所有、村社所有,村干部事实上具有很大的支配权所致;3,

没有一个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是实行农地的村社所有或国有的。而实行过土地公有、或现在若仍在实行土地公有的地方,农业问题比实行土地私有的国家来说多得多;4,不准地主出现,就不能使农村地区得不到企业家精神本来可以带来的各种好处,这种做法在理论上站不住脚,也是和城市地区的政策相矛盾的,反映出对农民的歧视和双重标准。(10月8日《财经时报》)

  在我看来,这四点理由,有一定程度的逻辑关联,但这种逻辑关联是勉强的,说重一点是有些牵强附会。因此,不足以让“农地私有化”带有“势在必行”的帽子。

  文章说,农民拥有土地有所权,如果他不愿意耕种,那么他可以将土地出租、或将土地卖掉,土地抛荒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从“人是经济人、理性人”的前提下,自然会得出这个因果关系。拥有土地所有权,意味着拥有财产,也就意味着拥有对财才的支配权,人的逐利行为会让人珍视这个财产,当他们不能从土地上获利时,会考虑出租或变卖。事实上,农民不是不愿意种地,而是土地的年收益大大少于进城务工的年收益,“利益差”让一些地区的农民弃地务工,系铃还须解铃人,经济的杠杆是调节这种失衡的最好办法。然若经济的杠杆调节失灵,给农民以土地所有权,那么,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会考虑出租或变卖土地,但是,现有的制度设计并不能保证农民进城的年收益年年都比土地的年收益高,实际上,农民进城务工的年收益在逐年递减,到年迈之时,务工的年收益将降至零,土地将是他们最后的生存保障,若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命根子”,必将时时刻刻面临着死亡的威胁,若干年后,社会动荡就不可避免。事实上,目前人均不到一亩地的农地仅具有保障功能,不少农民以工补农,以农稳心,欲过清贫、幸福的小农生活。若让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并允许他们自由买卖,视土地为命根子的文化传统,除非万不得已,农民不仅不会变卖土地(可能会出租土地),而且还会有各种手段巧娶豪夺土地,更给了现有的利益集团利用各种潜规则、暗势力霸占土地的可能空间,土地兼并难以避免,到那时,土地抛荒也许会解决,但是土地却沾满了鲜血。

  文章说“中国目前愈演愈烈的圈地运动恰恰是土地的集体所有、村社所有,村干部事实上具有很大的支配权”所致。把“目前愈演愈烈圈地运动”与土地的集体所有、村社所有相挂钩,是小问题找大帽子的一种逻辑关系,恰如一个人得了小疾,就得出结论说这个人的生活方式有问题一样,这种思维方式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错,但却犯了一个最严重的错误:把问题扩大化,继而为全盘否定制造借口。说目前的圈地运动,与“村干部事实上(对土地)具有很大的支配权,便利了政府官员和开发商侵吞农地”,这是确切的,也是问题的关键。但是,这不足以全盘否定现有的土地制度,只能说,现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给一些村干部提供了可趁之机,根治办法是完善现有的农地管理制度。这儿也就提出一个问题:要根治圈地运动,是否必须要把一切都推倒从来,实行崭新的土地制度:私有化呢? 或者说,实行了农地私有化,能阻止圈地运动吗?我看未必。相反,农地私有化,反而给当前的圈地运动开了方便之门。因为,土地和居所的紧密相连,有了农地所有权的农民就增加了迁徙的经济成本,这就给一些利益集团利用各种潜规则强迫分散力量的农民卖地。在强大的潜规则面前,农民要么卖地躲避之,要么忍辱负重的生存,要么以生命最最后的反抗,由此,必将加重“圈地运动”的血腥性。历史证明了这一点。

  文章说“没有一个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是实行农地的村社所有或国有的。而实行过土地公有、或现在若仍在实行土地公有的地方,农业问题比实行土地私有的国家来说多得多”。这是史实,同时也是最大的史证。按例说不会有错。据我掌握的史料而言,说“没有一个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是实行农地的村社所有或国有的”,这是正确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农业要实现现代化必须要实行农地私有化。因为时代不同,当前的时代环境不同于17-18世纪时代环境,而且史料还证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均有一段血腥的“农地私有化”的历史。至于“实行土地公有,或现在若仍在实行土地公有的地方,农业问题比实行土地私有的国家来说多的多”的一句的正确性,目前笔者难以判断。因为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对比两种土地制度的谁优谁劣,不是一句“多的多”所能概括的,而且制度的形成,特别是重大制度的形成都有历史的根源。仅用一句没有出处的“多的多”是没有说服力的。史料是可以证今,但应是“论从史出”,而不应“史从论出”。“论从史出”是依据史料得观点,“史从论出”是依据观点找史料,前者是正确的,后者则是强暴历史。文章作者有强暴历史之嫌疑。此外,当代中国最大的基本国情之一是农民的数量特征:数亿农民(也有城市人口的因素)已使成语“地大物博”改成“地小物媳才符合现实。文章举例说“日本以弹丸之地和密集的人口,照样实现由农业社会进入高度城市化、工业化的社会,19世纪中期左右访问过日本的西方学者大多对其农村人口过剩问题十分悲观,但事实证明他们是错的”。但是,日本的自然条件与中国不具有可对比性。“弹丸之地”的日本能在全国推广的,并不一定意味着有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能在全国实行之,虽然,笔者不相信地理环境决定论,但是也不可否认,地理环境也会起到一定的制约或促进作用。

  文章说,“不准地主出现,就不能使农村地区得不到企业家精神本来可以带来的各种好处,这种做法在理论上站不住脚,也是和城市地区的政策相矛盾的,反映出对农民的歧视和双重标准。”从“宪法、公平”的角度,作者的逻辑判断是正确的,但是,作者忽略了一个基本的前提,这让作者论断的有效性打了一个折扣。宪法承认工商业可以拥有企业、商店、可以雇工经营。宪法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但是工商业并不是农业,城市不是农村。适应在城市的政策未必能实行农村,反之亦然,若把城市的政策硬性套在农村上,会适得其反的。其结果不仅不会消除对“农民的歧视和双重标准”,反而会加重之。

  这并不是主要的问题,主要问题是公有制是否一定会压制企业家精神?在作者看来,公有制至少是不利于企业家精神的成长,作者写道,“既然公有制解决不了就业和收入问题,放手让民营企业家各显神通,是明智之举。”又说,“不准地主出现,就不能使农村地区得不到企业家精神本来可以带来的各种好处”。这个问题是个大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根本性质,若单从逻辑上讨论,将不可避免地使讨论意识形态化,失去讨论的价值,不如务实些。对于公有制和企业家精神,笔者认为应用唯物辩证的思维方式对待之,不可绝对化、对立化。笔者赞同文章的部分观点,放手让民营企业家各显神通,但对“不准地主出现,就不能使农村地区得不到企业家精神本来可以带来的各种好处”持质疑态度,同时公有制,同样保护农民的私有财产,城市里的企业家可以,为什么农村中的企业家就不可以?!

  要实现“共同富裕”、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农村现代化是绕不开的坎。要实现农村现代化,现有的农村制度(包括土地制度)是需要做某种变革的。但是,以任何方式、任何路径实现农村现代化是没有固定模式的。虽然历史给出了许对可借鉴的模式,但是,无论从国际环境、时代背景、基本国情,还是从党的宗旨、人类的追求看,历史提供的模式仅有借鉴意义,而不具有模仿价值。要解决“三农问题”,实现现代化,与其依据各种现代化理论提出一些动人的口号,不如实行胡适先生的“问题主义”,深入农村、深入实际,不唯上,不唯书,依据事实理顺关系,逐个的解决问题的好。在量的累积达到质变的程度时,在依据团体的智慧解决根本问题,这才是为农民利益着想、为社会发展着想的上策。

  (稿源:红网)

  (作者:刘继忠)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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