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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借车搭了10.5万医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7: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殷文静实习记者褚燕娟通讯员中苑)一私企老板将私家车借给生意伙伴使用,而该生意伙伴又将这车交由他人驾驶,并酿成4死9伤的事故,私企老板鉴于友情垫付了21万元的医药费。事后,该老板要求肇事司机的单位承担部分医药费,却遭到拒绝。私企老板一怒之下将该单位告上法庭。日前,该案经南京市两级法院审理终结。

  崔大勇和张军都是私企老板,在生意上有合作。去年5月26日,张军向崔大勇借了一

辆小型客车,说是约一业务公司的3名客户去镇江谈生意。崔大勇二话没说,便将车交给了张军。当天下午,张军在镇江谈完生意,将车交给陆涛驾驶。当晚7点,陆涛开车载着张军等3人在句容境内与一辆镇江牌照的中型客车发生碰撞,车上包括张军、陆涛在内的4人均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而那辆中型客车上也有9名乘客受伤。崔大勇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垫付了张军等人的抢救费21万元。

  去年6月25日,句容市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陆涛持实习驾驶证驾车技术生疏,行至事发弯道地段时车速较快,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崔大勇和陆涛所在单位,也就是和张军去谈项目的业务公司协商,要求该公司承担4人的医药费,但遭到拒绝。为此,崔大勇将该公司告到高淳县法院。崔大勇认为,张军向自己借车,是供该业务公司谈项目使用,因此,作为实际借用人的业务公司应该承担4人的医药费。

  由于崔大勇没有证据证明业务公司是车子的实际借用人,法院一审驳回了崔大勇的请求。崔大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调查发现,张军借车去句容谈项目,业务公司也是受益人。因此可以推定业务公司是肇事车辆的实际借用人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期间,借用人使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车辆所有人是否应该承担垫付责任,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业务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据此,市中院判决业务公司给付崔大勇10.5万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江南时报》(2005年10月15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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