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规范托老服务收费 民政部门主办托老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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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10:05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肖小冰 实习生冼文欣 通讯员蓝岚)昨日,广州市物价局下发了广州市托老服务收费的有关通知,通知中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托老服务机构向自费托养老人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由集体、社会组织、个人等举办的托老服务机构有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从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托老服务机构对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三无”老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 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按政府制定的供养标准执行。据悉,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托老服务机构向自费托养老人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由集体、社会组织、个人等举办的托老服务机构有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托老服务机构向自费托养老人收费的项目有护理费、医疗服务费、住房费、一次性生活设施费、伙食费。 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分级标准及护理内容实行不同收费标准,此标准为政府最高限价,可适当下浮。住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级民政部门主办托老服务机构收取的住房费应根据实际条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一次性生活设施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不得超过5000元/人。托养老人入住未满半年,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托老服务机构应将收取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60%退还托养老人或托养老人扶养义务人;未满一年,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托老服务机构应将收取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40%退还托养老人或托养老人扶养义务人。 市物价局要求,托老服务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应将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立项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