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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腕整治拖欠工资薪酬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11:04 法制日报

  众议

  戴忠喜

  编者按

  湖南一律师关于欠薪问题的立法建议刊登以来,本版策划了几次关于该问题制度完善的讨论,刊登了一些读者意见、专家评论以及一些法律界人士的制度设计稿,这些意见、评论和设计也引起了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我们相信在立法民主化的法治理念逐步深入的今天,这样的讨论对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制度完善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笔者认为,应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规定的形式进行立法,从劳动合同订立的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工资支付的保障、拖欠工资的制裁四大方面入手构建专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用法律铁腕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真正实现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恢复应有的法律秩序。

  制度设计:构建四个方面的制度

  一、实行劳动合同订立的推定制度。即只要农民工在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管理、组织下提供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就推定双方已经订立了有效的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不再以是否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再要求农民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样,避免出现农民工因不是劳动者而得不到劳动法保护的尴尬局面,使得维权、执法、司法皆有法可据。

  二、实行单独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借鉴我国香港地区以及其他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就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期限、币种、方式、地点、对象、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完整真实记录、资料保存等关键事项,作出可操作、不允许变更的强制性规定,排除约定。最大限度地缩小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规避法律的空间。

  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处于强势地位,对工资支付信息拥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是欠薪风险的制造者。根据证据法的一般原理,让其承担对工资支付事项的主要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才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应该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门规定中,对举证责任直接做出分配,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对农民工是否提供了劳动、应付工资数额、工资是否支付、支付的期限等工资支付事项负有举证责任。这样,有利于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四、强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制裁制度。欠薪问题如此普遍和严重,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的成本太低,甚至是零成本。纵观我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缺乏对工资支付的有力保障措施。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制裁:

  (1)民事责任方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雇主课以支付赔偿金和10%利息的法定义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除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外,同时还必须向农民工支付与所拖欠工资数额相同的赔偿金,并按拖欠天数支付10%的利息。

  (2)行政责任方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课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市场禁入等行政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10人以上,或者拖欠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强化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力资源方面的主管人员同时进行处罚,分别处以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10%的罚款。

  (3)刑事责任方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充分的法哲学依据,应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负责人、财务及人力资源方面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①殴打、恐吓或者伤害讨薪农民工;②潜逃;③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达到20人以上;④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达到8万元以上;⑤拖欠时间超过30天的;⑥不及时足额支付赔偿金和利息达到20人以上或者总额达到8万元以上;⑦造成农民工自杀、上访等突发事件的;⑧其他严重情形。既可以按照刑法中的诈骗罪、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的章节里补充增加一些新的罪名。

  立法方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规定

  目前对劳动法作全面修订的时机还不成熟。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立法层级低,难以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棘手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诸如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决定这样一个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专门规定,来解决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且极为严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合适。一是成本较小,能及时回应实践的需要;二是专门规定构成对劳动法的补充,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三是层级高,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便于实施;四是解决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刑事制裁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才可以设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无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设定犯罪和刑罚,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专门规定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可以决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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