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告出租车收空驶费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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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12:53 北京日报 |
本报讯(通讯员李力)乘客熊某状告出租汽车收劝空驶费”一案昨天在丰台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收劝空驶费”符合有关规定,驳回了熊某的诉讼请求。 熊某诉称,今年7月15日,他乘坐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夏利出租车。下车后,司机出具的发票上标明“单价1.20”,“里程23.9”,“金额39.00”字样。支付39元钱后,熊某发现照此计算车费应为33.88元。对此,公司的解释是,按照规定,“里程超出15公里 后,要另收50%的空驶费”。熊某认为出租车公司所收的“空驶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返还多收的5元车费。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市发改委及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夏利牌出租车每公里租价1.20元,基价公里为4公里,起价10元;单程行驶15公里以上部分加收50%空驶费。该规定已在社会广为公布执行多年,并在出租车内长期进行张贴,故出租车公司收取空驶费并无不当。熊某乘坐出租车,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熊某即应履行依法支付租车费用的义务。据此,法院驳回了熊某的诉讼请求。 网络编辑:李亚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