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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做黄副院长家的保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0:01 红网

  日前,在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上,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提出,建议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建立中国的居住权制度,以此解决部分缺乏住房的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一旦制度建立,那些住房困难的群体,与房屋所有人没有遗赠、继承关系,也可因长期共同生活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而可在其房屋居祝(10月17日《新京报》)

  为了具体阐述居住权制度的影响,黄松有举例说,某个保姆照顾某个老人多年,老人去世前考虑到保姆将来无房居住,还想将房屋所有权给自己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要是有了居住权制度,老人就可以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即使老人去世,其子女也不能将保姆赶走。若依此逻辑来解释,要解决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只要能跟某一有居住条件者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或者与其有“其他特殊关系”,则可以获得相应的居住权,那么,对于经济困难不能获得住房的人,笔者预测他们肯定都愿做黄副院长家的一名保姆,这样的话就能“依法”享有居住权。

  因为弱势者通过其他的途径非常不容易获得居住权,比如经济适用房政策偏离初衷,尽管说是为了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现实中部分地区却出现了经济适用房成了富裕阶层的囊中尤物,再将其转租出去攫取超额利润,再加上政府部门监管措施不力,结果导致低收入者购买不到经济适用房,从而居无定所、漂泊于城市的各个角落,没有一种家的归属感,低收入者的居住权也因此遭遇极大的伤害,这方面的问题若不能彻底解决,大谈弱式群体的居住权是不合实际的。

  其次,外来民工只能住进搭建的帐篷内,条件非常恶劣,他们作为城市建设的一分子,却没有属于自己的象样的居住条件。有的地方为解决民工的居住权,大兴土木工程建设豪华“民工公寓”,结果因为经济、劳动合同等条件的限制,要么是应者寥寥,要么只是个别民工才能入祝于是,有的地方想出点子让民工与市民同住一个小区,却未能料到会遭到附近居民的反对,因为他们的作息时间和生活习惯与那些“市民”显得格格不入。因此,民工的住房权也应遭到重视。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要是立遗嘱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必须以依经过公证的遗嘱根据。换句话讲,只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说明的人才享有房屋继承权。那么,若房屋主人同意将房屋给予长期共同生活过的保姆,则无可厚非,要是他并未立遗嘱将房屋赠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难道保姆就可以依据《物权法》中这方面的法规来讨要居住权吗?法律条文相互抵触的结果势必会导致案件积重难返,社会问题增生。

  笔者以为,政府部门真要想着以立法的途径解决弱势群体的居住权问题,应多着眼于搞好已有改善低收入者住房条件政策的实施,并想法创造更好的住房措施来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权,使他们能够拥有必要的条件获得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同时需倡导一种宽容的社会氛围来包容弱势者,让他们能轻松获得一份拥有居住权的良好环境,万不可想着用一种与其他法规相抵触的方式来“曲线救权”,否则,只能会在迷途上渐行渐远,陷入泥潭中无法自拔。

  (稿源:红网)

  (作者:耿红仁)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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