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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采取钓鱼方式抓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3:5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华商报报道10月13日,住在西安市南郊的“天天快乐”(网名)上网时,在公共聊天室发现了一条“提供美女”的信息,当晚,他向对方手机发出一条“需求信息”。14日上午,对方主动和“天天快乐”联系,称他手里有美女大学生。

  14日晚,“天天快乐”手机再次响起,双方谈好价格后约定见面。晚9时左右,“天天快乐”与对方见面时,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中山门派出所抓获,并罚款1000元。

  15日上午,记者按“天天快乐”提供的号码向对方发了一条短信,询问是否有美女。下午一男子拨通记者电话,称他手里的美女大学生分别来自西安南郊两所著名大学,他们是同学,并提醒记者“先见见人”。下午6时许,记者与对方见面时,被中山门派出所的人以嫖娼为由带回派出所调查。

  另一名记者立即将此事通知给警务督察队。当晚8时05分,两警务督察赶到中山门派出所。晚10时左右,被带到派出所的记者得以自由。中山门派出所一负责人解释说,10月13日下午,他们接群众报警称,网络上出现提供卖淫女的信息,他们随即与“鸡头”取得了联系,随后将“鸡头”和其带来的两个卖淫女抓获。

  中山门派出所一位领导说,抓到“鸡头”和卖淫女后,由于没有嫖客,所以还不能结案。就在此时,“鸡头”手机收到“天天快乐”的短信,所以他们采取上述方法将“天天快乐”抓获。接下来,中山门派出所用同样手段,将记者当作嫖客带到派出所。

  西安工业学院教授郑升旭称,公安机关至少对于“鸡头”已经可以按“组织卖淫嫖娼罪”的嫌疑进行立案侦查。至于卖淫女自认过去有卖淫行为,应当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确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公安部门不应当为了取证(或者为了罚款等其他意图)指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诱惑其他人违法。”郑教授认为,公安人员这样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人员的行为准则,也涉嫌进一步组织卖淫嫖娼。同时,在诱导犯罪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因为程序违法,也是不能采用的。此种取证方式和行为,其他地区的公安部门也时有发生。但必须认识到,这对社会危害极大。

  《江南时报》(2005年10月18日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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