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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发展需要制度松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4:48 中国青年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90%以上的NGO(民间组织)实际上未获得现行法律的认可,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受到制约。”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说,法律政策环境是中国NGO发展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笔者对王名教授这一观点深表赞同。我国的民间组织在发展中遇到许多困难与阻力,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转型中旧的管理体制还不容易摆脱,只有大胆创新管理体制,才能从根

本上改善目前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状况。

  但是,中国的民间组织从一开始就备受误解甚至歧视。有人总是担心,民间组织发展迅猛,会削弱政府的职能和权威,会影响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持这种看法的人多虑了。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阵痛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利益格局不断重组,为了协调各种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政府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这个时候民间组织参与进来,通过协商、谈判、游说、听证等理性化、程序化的活动,有效地分担一定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普通公民之间充任中介角色,能起到缓冲、减压的作用。

  今年7月到9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专题调研组赴浙江、上海、辽宁、山西、甘肃5省市,对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进行调研。调研组在与山西省某地级市的官员就民间组织问题进行座谈交流时,一位民政局负责人说,该市各类社会团体从开始产生,就带有浓重的行政“胎记”,76.8%的协会为官办协会,这些协会分为三类,一种是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系统要求,上下对口,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或间接组建,这种情况占官办协会的93%以上;一种是由政府职能转变过来,国家定编、定级、拨经费,成为名副其实的“二政府”,这种占3%;一种是为了部门职能的行使和安排剩余人员,结合行使职能成立的,名为“自收自支”单位,这种协会占4%。据统计,协会95%以上为国家工作人员兼职。

  笔者认为,这种官民不清的民间组织的存在,既和民间组织“民间性”的主旨不符,也妨碍了真正的民间组织发挥其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必然要求民间组织既要脱去官袍,也要打掉官气。

  我国许多民间组织行政气息浓重,实践中成为“二政府”的根本原因在于,根据1989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并对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而主管单位只能是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双重管理体制”。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普遍反映在管理监督上,各地登记管理机关管理力量普遍严重不足,业务主管单位难以管理到位;在培育发展上,一方面民间组织找不到“婆婆”,即业务主管单位,发展受限制,另一方面找到“婆婆”的,“婆婆”管得又太多,影响了发展的自主性与民间性。

  近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在修改中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不会取消“双重管理体制”,但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看,民政部特别是民间组织管理局作为二级局在管理中的人力、财力和专业技能都相对有限,而业务主管部门出于利益考虑也未必愿意放弃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权限,因此对双重管理要进一步规范,不能简单套用双重管理体制,要有所分类。在对行业协会、公益慈善性、文教卫生方面的民间组织的管理中,可实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试点。另外,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监管的协调机制来突破双重管理,如设立民间组织的专门管理机关“民间组织管理委员会”,作为民间组织的协调管理机构。

  作者: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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