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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原乳”标志 河南作出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5:5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河南省质监局了解到,从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

  我省有关“复原乳”的具体规定说,自2005年10月15日起,企业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对于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
乳,其产品标签的标志内容除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46-1999《酸牛乳》和GB5408.2-1999《灭菌乳》等有关规定外,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

  记者殷淑娟实习生吴素芳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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