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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下月起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6:37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肖姗蔡晓芳)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我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最低标准调整为690元/月,新标准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与以往不同,此次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省一类地区新标准为690元/月,二类地区为550元/月,三类地区为480元/月,四类地区为400元/月。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5.8元/小时,二类4.6元/小时

,三类4.1元/小时,四类3.4元/小时(南京市区属一类地区,溧水县属二类地区,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均属三类地区)。

  省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以下3项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口径内,需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这些收入,并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据了解,我省各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市分为四类,目前的四类标准分别为620元/月、500元/月、440元/月、360元/月,其中不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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