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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不得单方委托拍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8:34 法制日报

  本网哈尔滨10月17日电 李丹 记者郭毅 罚没物品的公开拍卖不由执法机关自己说了算、省级重大案件罚没财物上缴省财政、执法机关不得单方委托拍卖……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草案)》中,在很多方面呈现出新的亮点。

  据介绍,从2000年起,黑龙江省罚没收入每年都以一个亿的数额上升,仅2004年该

省罚没收入就达到10.7亿元。但在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中一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地导致了财政收入的流失,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滋生了腐败。

  针对这些情况的存在,该草案制定了公开拍卖罚没物品的规定:“依法可以自由买卖的物品,由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执法机关不得单方委托。”为减少执法机关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毁情况的发生,草案还规定“执法机关应该妥善保管罚没和扣押的财物,并建立罚没和扣押财物与保管相分离制度”、“收缴的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自行管理或者由财政部门建立罚没仓库集中管理”。草案还将保证金纳入了扣押财物管理的范畴,规定执法机关对依法退还或者决定没收的保证金,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银行如数退还或者上缴财政。此规定限制了他人使用保证金。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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