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获赔著作权许可费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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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8:34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10月17日讯 记者张英华 实习生王淑丽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长征组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网曾多次报道)日前已宣判,根据我国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军区政治部战友文工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新兰、肖雨等人著作权许可费二十五万元;并支付诉讼合理支出一万二千元。原告在庭审中单独提出修改关于《长征组歌》著作权使用《协议》的要求,被法院驳回。 《长征组歌———红军不怕远征难》创作于1964年10月,系由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肖华将军作词,由战友歌舞团作曲家晨耕等人作曲。 作为已故著名将军肖华的遗孀王新兰,是《长征组歌———红军不怕远征难》词作者的继承人,享有《长征组歌》词作的著作权。 1996年10月21日,王新兰与被告战友文工团签订了《关于作品〈长征组歌———红军不怕远征难〉的协议》。此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营业性演出多场,但始终未按协议规定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其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就协议履行事宜进行交涉,但被告拒不履行协议。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协议之约定及我国合同法和著作权法之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