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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妻子”旅游蒸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8:42 武汉晚报

  同居“妻子”旅游蒸发

  本报讯(通讯员田长青记者祁燕)没想到曾经与自己恩爱7年的“妻子”,一朝竟狠心做了“甩手”女人,觉得自己“掉得大”,昨日,张先生向洪山区司法局咨询能否索要精神赔偿。

  张先生家住洪山区关山口,他将多年的积蓄开了一家小餐厅。1998年,他结识了女服务员刘萍(化名)后,开始频频向对方示爱。同年,他摆了几桌酒,宴请一些亲戚朋友,在没有任何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迎娶”了刘萍。

  7年来,“夫妻俩”同住一屋檐下,逢年过节也一起孝敬对方老人。可谁知,今年夏天,刘萍带着随身衣物和一张万元存折与一名男性朋友结伴到云南旅游,只留下了一张纸条,要求分手。

  张先生得知后,惊愕不已,多次打刘萍手机,可无人接听,找到“丈母娘”家,对方也不知刘萍的下落。

  据洪山区司法局法援科介绍,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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