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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专家认为———物权法建构应充分吸纳罗马法原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8:57 检察日报

  

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专家认为———物权法建构应充分吸纳罗马法原理

  本报讯(记者刘金林) 10月14日至15日,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举行。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我国台湾地区和祖国大陆的16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商法的相关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重点讨论了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一些热点问题和罗马法中的物权理论与中国物权法的具体建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建议物权法应当规定居住权,“在物权法中规定这一权利有助于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黄松有认为,规定居住权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由于不少人无力购买商品房,又无力支付高昂的租金,因此基于血缘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房屋所有人应给住房困难者居住权利,以解决其居住问题。他还认为,设定居住权能够充分尊重房屋所有人的意志,能够在保障他人继承权的同时,满足无房人员对住房的需求,能够使所有人既可以控制其房屋的归属,又可以规定房屋的使用权归属,将所有权的权能扩展至各个领域。

  “对公民财产进行征收时必然涉及补偿问题,补偿标准原则上应该是不低于公民被征收前的生活水平、居住水平,即保障公民不因为征收而生活恶化或标准降低。”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这样认为。“目前对征收补偿按什么标准仍存在很多分歧,比如针对提出以市场价进行补偿的观点,有人认为这过于简单,应该以哪个市场价为标准?因为市场价也有多种,如果按被征收的旧房子的市场价进行补偿,显然标准太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将补偿标准进行具体量化,否则在实际操作中必然无助于解决征收征用所引起的争议,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应该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因此不能由政府部门单方面决定补偿标准,而必须通过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估。

  会上,学者们还就罗马法中合同外责任以及侵权行为法的若干问题、中国公司法修改的若干理论问题、合同中的诚信、股票期权、保险法的立法设计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与意大利马可·波罗诞辰750周年国家委员会联合主办,意大利罗马法传播研究组、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以及LexisNexis律商联讯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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