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提出———物权法草案五大难点需要理论攻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8:57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金林) 在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介绍,我国物权法草案于今年7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在法律界引起热烈讨论。他提出在物权立法中有五大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关于物权主体。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法人两类民事主体,有超过40部法律规定了其他组织。物权法起草中对于主体的意见有以下分歧,一是采用两个主体还是三个

主体;二是国家、集体是不是物权主体。通常讲国家是特殊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这个主体占很大分量。集体是不是法人也有不同意见。主体的问题一直没有一致的意见,目前在草案中回避了这一问题,仅笼统地规定为“权利人”。有不少群众要求进一步明确谁是权利人,物权法应当明确规定物权主体。

  二、关于国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1.国有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物权法草案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了国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有人认为,国有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还应当包括航道和频道等。国有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应当如何规定为宜?需要进一步研究。

  2.谁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目前,单行法已经规定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海域、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那么能否规定一切自然资源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一些人有不同意见。还有人提出,对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如何理解“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需要加强研究。

  3.如何防范和制止国有财产流失?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法律责任,这两条规定是否合适,还应当增加哪些规定?有人提出,应当在草案第五十八条增加出资人权益的规定。

  三、关于城镇集体所有权。草案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目前,“城镇集体所有”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城镇集体企业的出资人是谁?谁代表“集体”出资?在学者中仍有争议。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主要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产生的原因和资金来源很不一样,其发展和现状又很复杂,究竟谁能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确实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关于征收、征用。草案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征收、征用公民财产应进行补偿,并设定了公共利益的限制,但是对公民如何进行补偿?将征收、征用在同一条文中作出规定是否合适,能否分别进行规定,值得进一步研究。对于征收拆迁的条件,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能否在物权法中作出界定,如何界定?也一直有不同意见。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也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有人提出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等等。

  五、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草案中仅规定可以在本集体内允许转让。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如果允许抵押,不能偿还债务,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拍卖后农民的生计怎么办?如果不允许抵押,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如何解决?有一种意见认为,是否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进行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比如,农民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可以将住房转让和抵押。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