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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还需审慎探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8:57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金林) 在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上,意大利帕比亚大学卡布里艾雷·克磊斯皮·雷凯茨教授对于中国物权法草案中出现了意大利人所熟悉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感到很亲切,但是他认为草案中有些条款彼此矛盾,缺乏一致性,因此应当进行审慎的探讨。

  他特别强调,关于财产的归属是个大问题。一种最简单的界定就是:凡是财产,不

是公有的,就是私有的。他认为,目前中国物权法草案对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的规定,显得过于神秘。对于土地来说,国家是必要的、排他的产权人,但土地和建筑物的产权人又如何区分?在征收和征用时该如何补偿?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说清楚,因为有许多外国人也购买了中国的建筑物,他们也非常关心这一问题。

  在物权法草案中,对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只有7条,他觉得太少,因为还有解释的问题以及与其他法律相结合的问题。

  关于取得时效的问题,雷凯茨教授建议中国物权法草案予以规定。据他介绍,即使在意大利,公共财产也不适用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只适用于私人财产。华东政法学院高富平教授回应他说,在中国,由于土地是国有的,不存在适用取得时效的制度基础,而无主的不动产一般是收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其他财产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等制度,因而不需要取得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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