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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侨华二审判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09:24 南方日报

  江门

  《他是毒贩还是卧底?》追踪报道

  本报讯曾因“毒贩”和“线人”之争而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赵侨华贩毒一案(详见本报7月1日B08版《他是毒贩还是卧底?》一文),日前有了最新进展,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原判——赵侨华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侨华以木材生意为掩护,跨国贩卖高纯度毒品海洛因38906.2克,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后,赵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赵侨华上诉称,其是中国警方特情人员且有立功表现,对一审认定的“《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书》有效”不服,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过程不认真、不负责,鉴定分析缺乏论据,表述矛盾,鉴定时间距案发时间较长,检材不全面,导致鉴定人不能完全准确地掌握自己当时的精神状态,而且案件在侦查及审判阶段有些地方违反了有关程序法规定”。

  省高院仔细审核后认为,赵侨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特情人员,相反,他与人密谋,将藏有毒品的木化石从云南运往广东,负责与广东的购毒人员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在毒品装卸过程中,组织指挥把藏有毒品的木化石吊装到另外一辆车上,将没有藏毒的木化石留在仓库,这种行为不是患有精神病特征的人所能实施的。尽管赵侨华曾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但从本案的性质及当事人作案过程看,其动机明确、思维清晰,保护性强。鉴定结论认定,赵侨华没有精神病特征性症状,有完全责任能力,是符合本案情况的,予以采纳。赵侨华及其辩护人认为鉴定结论不准确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关于司法机关在本案的侦查和审判阶段是否违反程序法规定的问题,经查证,司法机关在本案的侦查和审判阶段,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正司法,没有发现程序违法的情况。赵侨华上诉提出本案存在程序违法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谭月韶 詹雨鑫 曾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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