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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用亡姐名字登记结婚 法院叫停两起荒唐婚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10:33 新华网

  妹妹冒用死去的姐姐名字和“姐夫”结婚,随后又因无法相处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结果,一场婚姻被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另一场则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婚姻。昨日,当小王收到法院判决自己与“姐夫”张刚的结婚证无效时,她苦笑着说:“我这两年被这场婚姻闹剧害惨了,我那无辜的孩子又该怎么办?” 迫于压力为亡姐“续婚”

  小王说,五六年前,张刚经人介绍与她的姐姐翠翠相识,后来,两人在领取结婚证之

前按照农村的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谁知天有不测风云,翠翠还没等到正式结婚就撒手人寰。一向看不惯张刚的小王当时还想,姐姐去世倒是成功摆脱了一桩不幸的婚姻。但她没有想到的是,姐姐过世两年后,张刚竟请人上门提亲,要求小王为姐姐“续婚”。

  2003年春节过后,小王的父母迫于张刚的压力,被迫同意了小王和张刚的婚姻。同年3月3日,还不到法定婚龄的小王,用死去姐姐的名字、身份证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还育有一子。但是,由于脾气粗暴的张刚动不动就对小王拳打脚踢,“过不下去”的小王走进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陆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与张刚于2002年腊月认识并订婚,2003年年初,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同年3月3日,在小王在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用已去世姐姐翠翠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骗取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琐事不和,两人从今年正月起分居生活。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在未达法定婚姻的情况下,用已死亡姐姐的身份证及自己的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但是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义务。据此,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之规定,判决小王与“姐夫”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冒用亡姐身份证登记结婚

  与小王不同的是,师宗女小绣是心甘情愿结的婚。2000年8月31日,小绣与青梅竹马的小郭,在亲友的祝贺声中按当地风俗办了婚宴。第二天,二人兴冲冲地拿着证明材料到镇上办理结婚登记,不料,却因小绣身份证遗失而未能如愿。这时,有朋友知道事情缘由后,给小绣出主意说:“你有个死去的姐姐,你用她的身份证去登记不就得了吗?”被点醒的小绣顿时豁然开朗。主意一定,小绣和小郭再次来到镇里办理登记。在崭新的结婚证上,照片是小绣的,然而姓名一栏却是写着死去姐姐的名字。蒙混过关领取了结婚证后,小绣舒了口气。谁知因生活琐事,“结婚”5年的小夫妻时常闹别扭,一气之下走进法庭要求离婚。9月28日,师宗县人民法院传出消息,小绣的5年婚姻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完)(区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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