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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闪婚族讲金不讲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14:08 信息时报

  南昌消息“闪婚”,这种快餐式的婚姻模式正在大都市里日渐风气,并由此引发诸多口水。而正当人们将关注和研究的目光盯在城市“闪婚族”的时候,事实上,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青年男女以签订协议方式迅速确定恋爱、婚约关系,并在男方交纳数万元“婚约保证金”后一同外出务工、非婚同居,此种实用性十足的“闪恋”或者“闪婚”正在以更务实的态势演变为农村新“乡俗”。

  但是,在江西,看似时尚的“闪恋”过后,农村的新型“小二黑”们却也不得不面对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其中由“婚约保证金”引发的纠纷案频发现象更发人深思。

  信任危机催生“乡俗”变种

  江西安义县人口不到25万,其中近7万人长年在外务工,当中不少未婚青年只能利用农忙或春节回家的短暂时间,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等方式寻找恋爱对象。由于男女双方没有更多时间进行接触和了解,对分隔两地感情能否稳固长久均有疑虑。为防止感情生变,一般的情况是男方要求女方与其一同到外地务工生活,女方则要求男方交纳一定数额的“婚约保证金”。双方约定,如果男方变心解除婚约,保证金归女方作为补偿;如果女方无故解除婚约则应将保证金退还男方;如果双方结婚,保证金就转作男方家庭给这对新人生活的支持。男方交付“婚约保证金”后,男女双方便可正式同居生活。

  “上午交钱,晚上同居”的现象在安义县农村已比较普遍,当地部分城镇青年男女也开始效仿。2004年2月,安义某中学女教师杨某经人介绍,与安义县某机关干部熊某确立恋爱关系,在双方相识不到十天后,熊某按照“乡俗”交付了3万元“婚约保证金”,当天双方开始同居。同居50天后,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并因“婚约保证金”纠纷诉诸法院。

  纠纷频发凸显法律空白

  据了解,2004年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婚约保证金”的案件有26件,今年1至5月就有15件。由于“婚约保证金”在法律上仍属“空白地带”,安义县人民法院在研究此类案件时引发了争论,因为如果将“婚约保证金”定性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定性为“押金”,作为婚姻程序过程中以达到婚姻目的的一个条件,则不应返还。

  安义县人民法院院长梁洪告诉记者,“婚约保证金”纠纷最终诉之法院的只是“冰山一角”,绝大多数的纠纷均在民间以“私了”的方式解决。随着“婚约保证金”数额的不断攀升,一些隐藏的社会矛盾可能激化,而在对“婚约保证金”定性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面临的问题也将不断增多。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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