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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行业标准制定应彻底摆脱“企业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15: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8日电(记者葛素表)“在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标准是企业提高自身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目前部分行业标准是按照个别企业的需求制定的,其他企业只能是被动地适应标准”,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日前呼吁:我国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尽快摆脱“企业行为”,提高标准的公信力。

  邱宝昌律师对记者介绍说,在中国企业应该提升竞争力的时候,如果标准制定不够科学,在标准的检验和认证过程中存在着管理松散和权力寻租等问题,如果不及时制止的话,中国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将受到影响。

  我国现阶段的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次构成,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行业标准。

  邱律师介绍说,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些行业标准是由其组织草拟、报批,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行业协会已经退出了国家财政拨款体制,成了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与企业的密切关系使其有可能丧失了原来中立的管理者地位,这样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难免会掺入个别企业的“声音”。

  邱律师认为,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绝对不能从少数企业、少数部门的利益出发,任何利益集团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影响都要排除;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少数以标准牟利的职权部门应予以行政处罚,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也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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