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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银行代收代付房屋租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3:2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华诚通讯员方兴市)为保证租金安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日前又推出新举措,即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并制定了《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委托银行收、付租金暂行规定》。

  中介公司不地道

  据介绍,由于各经纪机构存在经营能力和信誉的差别,经纪机构在房屋租赁当事人之间直接收、付租金,存在给付租金的时间差,客观上给一些不法中介机构有可乘之机。例如,他们利用给付租金的时间差,迅速囤积大量租金和定金后携款出逃,给房屋租赁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诱发房屋租赁双方的矛盾。

  租赁双方的钱走银行

  南京市此次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新举措,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当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具体是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付租金。出租人凭出租代理合同和身份证件在银行开设账户或将已有的银行账号、卡号提供给银行。承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和身份证件在银行开设账户或将已有的银行账号、卡号提供给银行。

  中介要缴保证金

  对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一定数额租赁代理保证金。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出租房屋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代收、代付银行按合同约定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银行应于划款当日通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足保证金数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该办法从下月起执行。

  新规下月起执行

  对于2005年11月1日前已经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要求将已签订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于2005年11月1日前通知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在2005年11月1日前已开展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再开展该项业务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房租,并应于11月1日前将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江南时报》(2005年10月19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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