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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下月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3:2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华诚通讯员方兴市)近日记者从南京市房管局获知,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市房管局决定对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登记。

  市房管局要求: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须携带《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于2005年11月1日至2005年11月20日(公休日除外),到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华侨路35号四楼415室)

进行登记。

  《江南时报》(2005年10月19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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