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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银行代收付房租,房产经纪必须签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7:30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包敬静通讯员方市兴

  【金陵晚报报道】 据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推出新举措,即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并制定了《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委托银行收、付租金暂行规定》。据了解,该《暂行规定》将从2005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据悉,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并不是面向所有的租赁业务,主要是针对房屋租赁代理出租业务,也就是俗称的“房屋管家”等房屋租赁代理行为。

  客观地说,租赁代理出租房屋的形式,给欲出租而又没有时间、精力打理房屋的出租人提供了方便。但由于各经纪机构存在经营能力和信誉的差别,经纪机构在房屋租赁当事人之间直接收、付租金,存在给付租金的时间差,客观上给一些不法中介机构有可乘之机。他们往往利用给付租金的时间差,迅速囤积大量租金和定金后携款出逃,给房屋租赁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诱发房屋租赁双方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杜绝今后此类事情在南京发生,《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须与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付租金。代收、代付租金的银行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代收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后,按约定将应付租金划入出租人账户;将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得部分划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

  对于2005年11月1日前已经开展“房屋管家”等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要求于11月1日前通知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收付方式调整为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在2005年11月1日前已开展“房屋管家”等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在起不再开展该项业务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双方直接交付房租,并应于11月1日前将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如果承租方没有按时交纳房租怎么办?如何确保出租方顺利收到房租?《暂行规定》制订了“保证金制度”,保障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收益。

  即,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一定数额租赁代理保证金。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出租房屋,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代收、代付银行将按合同约定,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银行应于划款当日通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足保证金数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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