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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初可能开征垃圾处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8:08 东南早报

  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费并入,标准为常住每户10元/月,暂住每人4元/月,商业企业按量收费

  早报讯(记者郭桂花实习记者裘超程勇华)“拟征收常住居民每户10元/月,暂住人口每人4元/月”,昨日上午,围绕市政园林局提出的城市生活垃圾申请方案和收费方案的听证会召开。

  方案指出,将在厦门市市区城镇范围内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对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拟对商业、生产企业等有条件对垃圾产生量进行计量的单位按量收费,对居民住户等实行定额收费。

  在征收方式上,统一将当前已收取的卫生保洁费、垃圾代运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已包括这两项费用)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并收取。在考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拟提出的收费标准为:居民常住户每户每月增加3元(原来卫生服务费每户每月7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增加1元(原来卫生服务费每人每月3元);企业、单位、商店商业垃圾在原来代运费标准上增加约1倍,征收标准约为垃圾运输、处理成本的50%。

  据介绍,目前厦门市还不具备向居民按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条件,因此现暂时考虑按户征收,而对于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和商业垃圾则主要按量征收垃圾处理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

  据悉,最终的收费标准将在经过听证会等有关程序后,综合各方意见予以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执行。据有关人士透露,垃圾处理费有可能在明年年初开始征收。

  厦门市在2001年已获得省物价局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准,但基于各方面原因至今仍未征收,而省内周边城市福州、莆田、泉州及漳州已在征收该项费用。据悉,截至2004年底,全国有201个城市实行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关键词

  免征对象

  向市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收入居民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户、烈属、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等。经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后,由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机构批准后给予减免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批准每次减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效期为一年。收支两条线

  统一上缴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分别用于社区环境卫生服务、区环卫部门垃圾运输、市环卫部门垃圾中转和处理,以及支付一定的代收手续费。

  市财政部门按社区居委会实收户数常住人口月每户7元、实收人数暂住人口每人3元,月返还作为社区环境卫生服务费,增收的常住人口每月每户3元,暂住人员每人1元。月返全部用于市、区两级环卫部门从清洁楼运输到垃圾压缩中转站到垃圾处理场处理过程的费用,及6%的代征手续费,具体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确定。

  据介绍,本次开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生产性工业废气物。区别“卫生服务费”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卫生服务费是指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卫生保洁员上门收集居民生活垃圾运往清洁楼,楼前屋后及巷道卫生保洁,及投放灭四害药物等的服务费。建议方式

  市民可通过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物价局反映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和建议,并于本月25日前向市物价局反映(联系电话:5140486,网址:www.xmwj.com)。来信请寄:厦门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邮编:3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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