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不允许捆绑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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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8:19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10月18日讯 记者陈晶晶 部分税务机关在代有关部门收取各种基金和收费时,与税收“捆绑”在一起征收,这种现象一直为纳税人所诟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严禁税务机关把代收费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捆绑式”征收。 通知明确,严禁税务机关超越职权,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 用范围。代收费不得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混合核算,也不得与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混合核算。代收费应使用专用的收费收据,不得使用税收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代收费收入缴入相应账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此外,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其他收费项目,税务机关不得代收。发现以费挤税甚至变相“税改费”的情况,要坚决予以制止,坚持依法治税。 (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