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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教育 让人欢喜让人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8:19 法制日报

  文化视点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阶段,博士学位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位。许多人将考取博士视为实现人生价值的途径。然而,近年来,关于博士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却不断见诸于报端:

  ———2003年,上海交大电子信息技术学院9名博士生先后向学校要求更换导师;

  ———2004年,清华大学美术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丹青因不满博士招生体制向清华大学提出辞职报告;

  ———今年九月,清华大学攻读计算机博士学位的王垠由于不满清华的博士教育制度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

  ……

  这些都从不同层面暴露了我国博士研究生培养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学博士培养教育状况如何?到底存在着哪些问题?

  本网记者 陈虹伟 见习记者 彭于艳

  探求法学博士培养模式

  我国法学博士的培养内容包括资格考试、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三部分。资格考试即入学考试,这一点我国与国外不同。据德国汉堡大学的法学博士生谢立斌介绍,国外的博士生招生一般都没有入学考试,而是经教授推荐导师同意后即可入学。而我国的资格考试主要设在入学阶段,报考人经笔试、复试合格方能取得入学资格,成为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需要经过一年或者一年半的课程学习,经考试合格,还要进行中期考核,博士生通过中期考核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学位论文写作在博士学习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博士学位论文的论文选题、结构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论文写作过程中博士生要定期向导师汇报写作情况,经导师认真修改并同意后方能定稿。

  “与国内不同,德国的博士生不用上课,几乎全部时间都是自己进行研究。在这个漫长的论文写作过程中,导师能给与的指导和帮助非常有限。一般来说,如果博士生自己不主动去找教授,教授一般不会过问其研究的进展并给与具体的学术指导。”谢立斌告诉记者。

  此外,几乎所有的培养单位对博士生都有一定数量、一定级别的论文发表的要求。符合论文发表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其法学博士学位。

  法学博士的培养和其他专业的博士教育,尤其是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教育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但法学博士培养有其特殊之处,它更注重博士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社会批判精神的训练和养成,因为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寻求解决社会“病症”的良方,这两种能力和精神对于法学研究人员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没有这两种能力和精神,就无法从事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学术研究。

  当记者问起目前北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刘东亮,“你对法学博士目前的培养模式满意吗?是否也有当前博士教育普遍反映的问题:如导师教学糊里糊涂、蜻蜓点水,博导在学术上不辅导学生,利用学生赚钱”,他微笑答道:“我对目前的法学博士培养模式基本满意。就我个人的经历而言,没有遇到当前博士教育普遍反映出的问题,如博士生教学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博导在学术上不辅导学生,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甚无偿利用学生赚钱等等。”

  反思存在的诸多问题

  刘东亮告诉记者,博士教育培养过程中却暴露出来许多普遍性的问题,有些问题已经相当严重。首先,博士生招生规模扩大导致博士生质量下降。有调查显示,我国目前每名博士生导师平均要带5.77名博士研究生,远远高于国外每名导师带2至3名学生的比例,法学学科的比例比这个数字还要高。这样的情况已经背离了法学博士精英化教育的轨道,有朝向大众化教育发展的倾向。这一倾向令人担忧。近年来不断传出有博士学位论文被“枪毙”的消息,几乎每个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政法院校都有发生。出现这样的情况既是好现象,说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再走过场,但也从一个侧面暴露出博士生培养质量有明显下降的趋势,“次品”不断产生。招生规模过大,是我国目前法学博士教育培养中所存在的几乎一切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招生规模急剧扩大是导致目前博士生培养质量下滑的最直接原因。

  可以看到的是,由于近年来法学博士招生规模急剧扩大,博士毕业生已经从原来的“香饽饽”呈现出“就业难”的苗头。许多法学博士毕业后难以在高校和科研机构谋得职位,不得不去从事实务工作甚至到公司、企业任职,这是理论研究性人才的一种严重损失和浪费。

  其次,博士生课程设置不尽合理。有人说,所谓博士,就是在一个很小的问题上知道得比较多的人。这生动地反映出我国在目前的培养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法学博士知识面狭窄、知识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如果一个法学博士只懂得法律,那他就解决不了任何法律问题。这听起来似乎难以成立,但在实际生活中,事实却真是如此。

  在其他学科飞速变革与发展的今天,法学如果不从其他学科领域汲取有用的营养,法学研究就只能像一只盯咬着自己尾巴的猫,在法律的狭窄圈子里打转转,只能就法而论法,永远找不到解决实际问题的出路。各培养单位法学博士生课程设置只涵盖外语、政治和若干学位专业课的情况必须改变,增加法律学科以外的课程的设置,以拓宽法学博士的知识领域和学术视野。

  最后,博士生论文发表要求不利于学术研究健康发展。平心而论,一个博士生只要在校期间认真研究、学习,应该有几篇像样的论文发表出来。但是,如果学校严格限定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一个博士生必须在什么样的刊物发表几篇论文,这是过于偏重形式的东西,不是一种真正的科学精神。学校规定这样的标准无异于“拔苗助长”。因为真正优秀的学术成果是不可能靠施加压力“催生”出来的。

  近年来,有人对政法院校的法学学科也开始作国内核心期刊数量的统计。出于这样的考虑,各培养单位对博士生论文发表的要求通常都比较严格。很多博士生迫于搞不好就不能毕业的压力,整日忙于拉关系、走后门,“炮制”一些质量低劣的论文以求发表,根本没有心思坐下来安心从事学术研究。这在客观上促成了当前愈演愈烈的学术腐败的进一步蔓延。使博士生在迈入学术研究的殿堂之初就接受这种“熏陶”,从长远来看非常不利于学术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法学博士教育成为真正的精英教育,避免“粗制滥造”,给原本就紧张的法学教育资源造成浪费。

  博士教育不能大众化

  卓泽渊

  随着本科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换,似乎研究生教育也开始了向大众教育的转化。如果认为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相对于以前的情形可以更加大众化一些的话,我以为博士研究生教育依然不能大众化。

  博士研究生阶段是高等教育的最高阶段,博士学位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位。国家和社会,尤其是每个学校都有责任确保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精英性质。这里所说的精英性质首先还是指其教学对象、教学计划与教学方式必须精英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用泛化博士研究生的方式来亵渎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精英性,乃至神圣性。

  教学方式上,以班级为教学对象的教学方式应当仅限于知识学习和理论探讨部分,这是博士研究生教学的基础部分。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高端状态还是应该以因材施教、个别指导、教师主导、师生互动的导师制教学方式为主。因为个性化的学术指导,往往具有更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博士研究生的必须。千人一面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一定是不成功的。

  个性化的学术指导应该是通过问题讨论与课题研讨的方式来实现的。作为导师应该不断为学生提出讨论主题,提供研究课题,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研究。在研究中,导师应该指导学生深化学术认识,把握学术方法,推出学术成果。在博士研究生毕业时,科研成果的数量应该成为博士研究生水平的重要评价标准。

  博士研究生教育不仅仅是一般意义的教育,而且也应该是师生的共同研究。在共同研究中让学生感受老师的学术、人格、学品,从而培养出真正品学兼优的新秀。使他们在三两年后离开老师,还能进行独立的学术创造活动。这才是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目的。

  博士研究生必须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的要求是对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高校对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要么不要求学术成果,要么就图表面热闹,这样的两极化趋势十分严重。一些学校甚至要求博士研究生必须有多少篇文章在核心期刊发表。评职称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读硕士博士也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片面追求核心期刊,是图省事———回避对学术成果进行严肃学术评价的结果,往往逼迫一些研究生去搞关系发表文章。使得有的学生本该潜心学术的时间被浪费到走关系的路子上去。既毁坏了学子,又败坏了学风,真是得不偿失。

  博士研究生教育,从招生方式、培养机制到评价制度都需要我们反思。其中可评可点之处不少。这种反思可以自由进行,似乎更应当有组织地、更理性地进行,也许这样才会有更大的、真正的效用。博士研究生教育才可能因为我们的曾经的失误、教训、成功而变得更好。

  (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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