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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密码泄露 股金损失谁来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8:19 法制日报

  本期主持人万静 本网公司法务专刊部编辑

  本期嘉宾 姚欢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期嘉宾 彭 冰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期嘉宾 张 弢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话题背景

  近日,一起因交易密码泄露而导致客户股票资金账户被盗的民事赔偿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据原告诉称:2000年11月27日,原告与广州市某证券公司签订了《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等相关合同,约定原告通过被告提供的电话委托交易自助系统进行股票买卖。2003年7月21日,原告通过自助终端查询有关账户资料时发现股票交易密码已被人修改,而且保证金账户中的118900元被人分两次用电话委托方式转出,其股票也被全部抛空。原告随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认为证券公司对此应负全部责任,遂向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提出索赔诉求。

  对此,证券公司认为,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资金被盗的根本原因是其股票交易密码和保证金取款密码的泄露,而且盗用人持与原告留存身份资料相同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编号的身份证以及相同股东账号的资料办理银行证券转账手续。显然这是由于原告自己的过失,给盗窃者以可乘之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负担,而不是转嫁给证券公司。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股票交易密码的泄露或被修改,并不当然导致原告资金被盗。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对交易资金有保障安全的义务。经公安机关查明,证券公司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未能审查出盗用者所持的身份证和原告留存的身份资料在住址、照片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法院认定证券公司的工作疏忽导致原告资金被盗,判决其承担原告118900元损失的赔偿责任。证券公司认为不公,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对于股民因交易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该不该负责,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议题一

  密码泄漏股民的责任

  主持人:交易密码在股票交易中到底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本案中原告股民对于自己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

  姚欢庆:这种问题不仅仅出现在股票交易中,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及信用卡业务中、期货交易中也经常出现。密码实际上是一种确认身份的依据,在自动交易系统中,密码结合其他要素如账号,能够识别出交易者身份,因此其法律效力相当于签名。即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法律当然认为是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密码由本人生成且为其持有,除非本人泄密,他人不得知晓。无论是股票交易密码还是银行存款密码,原则上该密码不仅在操作员的电脑中看不出来,即使到中心机房也无法查到。因此实践中出现密码泄漏,多是客户有意无意地将密码告知了他人,或者在操作时不注意防范为他人窥视。因此具体到本案,基本可以断定是由于客户本身的过错造成股票资金被盗,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或者大部分应当由客户自己承担。

  张弢:目前,我国的股票交易和银证转账业务为非完全网上交易,相关手续(开户和银证通开通)需要非电子载体资料的核实。交易密码(股票交易密码和保证金取款密码)在其中仅起部分证明作用(确认身份的部分要件),交易密码被盗窃人知悉,只是原告资金被盗的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充分条件。从表面上看,原告存在过错,对自己资金被盗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应当按照混合过错原则与证券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但根据《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银行卡(折)与保证金账户相互委托协议书》等相关约定和证券公司业务操作规定,相关交易(特别是银行转账、开通银证通业务)必须由股民亲自持有效身份证件、股东卡等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证券公司有义务核实银证通业务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与股票交易委托资料的一致性。原告股民交易密码泄露,并不直接导致其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被盗窃,股民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议题二

  密码泄漏证券公司的责任

  主持人:证券公司在本案中有过失吗?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证券公司该如何做才算尽到了严格审查义务?

  彭冰:在本案中,证券公司在办理银证转账手续时,未能审查出盗用人持有的身份证与原告留存的身份资料在地址、照片方面存在的不一致,导致盗用人办理了银证转账手续,并通过密码转出了原告资金。证券公司留存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往往模糊不清,地址一般也不是审查的重要事项,因此本案中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审查时应认为并不存在重大过失。不过,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认为银行的审查义务为严格责任,因此,类似银行的证券公司也可能对审查客户证件负有严格责任———只要未能审查出错误证件,就存在过失。

  在本案中,证券公司虽然在办理银证转账中存在证件审查过失,但导致原告最终资金损失的,主要还是盗用人盗用了原告密码后进行的电话委托。因此,应当认定原告和证券公司都有过错,而其中原告的过错应当大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应当承担原告所有的损失。

  姚欢庆:具体到本案,证券公司是否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其中身份证照片的不一致及个别数据的不一致是否可以作为证明证券公司有过失的依据,我认为有商榷余地。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函【1997】520号《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对《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37条的有关解释。该复函第3条认为,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参照这个规定,作为证券公司只是对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义务。因此当当事人出示证件,且号码相符的情况下,让证券公司就证件本身的其他事项进行鉴别是没有依据的。故我认为就本案提供的案情而言,证券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张弢:证券公司的过失是决定性的,与原告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导致原告资金通过银行转账被盗窃。即使原告股民未保管好交易密码而导致被他人知晓,这也不直接导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被盗窃,关键在于证券公司和银行未能合理审查盗窃人所持资料的真实性,即与原告股民在证券交易委托手续、保证金账户开户时留存的资料核对。银行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所开存款账户的资料在与证券公司办理银证通业务时,应与证券交易委托手续、保证金账户开户时留存的股东资料核对。

  银证转帐、银证通业务是银行与证券公司联合推出的旨在方便股民进行证券交易的一项金融服务业务,银行与证券公司应通过银行与证券公司保证金存管联合措施对接,对股民的证券资金负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股民交易密码泄露并不直接导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被盗窃,主要原因为银行与证券公司严重违规操作,未能审查出盗用者所持的身份证和原告留存的身份资料在地址、照片上存在不一致。因此,原告股民资金被盗窃应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股民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证券公司的审查义务应当是合理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和受托人义务,即通过相关资料进行的表面审查义务,不能苛求其具备刑事侦查手段下的识别能力。本案中证券公司对表面不符问题未发现,是其重大过失。如果盗窃人所使用身份证等资料表面上与原告的真实资料相符,且无法通过一般手段发现并非本人办理,则很难证明证券公司存在过错。证券公司的严格审查义务,主要应当落实在资料核实的业务环节上,即办理银证通业务受理时,应将股民银行卡(折)资料与证券交易委托手续、保证金账户开户时留存的股东资料进行认真核对,保证严格实质相符方可开通,只有因更换身份证等造成身份证号码当然变更之类的表面不符才是可以接受的。

  议题三

  股民和证券公司应如何防范

  主持人:一般情况下,股票被盗卖可能是哪些环节出问题?结合本案情况,股民和证券公司应如何防范和进行相关法律救济?

  姚欢庆:实践中容易出现股金被盗卖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电话交易、委托交易、网上交易等情形。而在交易大厅进行的交易出现盗卖的情形相对较少。如可以通过窃听电话而获得用户密码,伪造网站而窃取账号及密码,在委托交易中轻易相信受托人而导致账号和密码泄漏。因此作为交易者的客户在享受电子化所带来的快捷和方便的时候,也要认识到电子化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风险。如果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则当事人就会对账号、密码等个人数据尽到必要的保密义务。

  另外密码的更换,最好不采用与个人生日等数据相关的数字作为密码。作为证券公司,则应当尽到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则包括提醒客户注意保管好账号和密码的提示义务;自动交易系统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认可的安全标准;在柜台交易中采用适当的隔离措施,以免客户在输入密码时被他人窥视;保存一定时间的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以备查询,等等。

  张弢:一般情况下,股票被盗卖很容易发生,只要股东资料和交易密码被知悉和盗用,就可以通过电话委托或网上委托实现。所以,股民应当加强防盗意识,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股票资料,特别是防止股东代码、股票交易密码和保证金取款密码的泄露。一旦发现股票交易密码和保证金取款密码泄露或可能泄露,要及时更改,赶在股票被盗卖或者资金被盗窃之前补救。

  股票被盗卖的法律救济,应当是向盗窃者追究赔偿责任。盗窃者应当是终极承担责任的主体。如果证券公司和银行均无过错,就只能向盗窃者追究赔偿责任。因此,证券公司加强防范意识,严格业务操作程序要求,应当是避免先行代盗窃者受过、直接向股民承担责任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本案中,证券公司对股民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盗窃者追偿。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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