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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规则完善母子公司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8:19 法制日报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母公司和其子公司在经济上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子公司必须服从母公司的支配,听从母公司的指挥。然而母公司有时候滥用这种控制关系,将子公司作为推行自己商业政策的工具或利用子公司规避法律,从而扭曲了子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严重侵害了子公司、少数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现代公司治理理念中有限责任的正义性和价值受到现实经济生活的严峻挑战。这种现象已成为了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因此,在维护母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有些国家形成了旨在保护子公司、中小股东及其

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并衍生了实质合并原则、深石原则等,笔者认为这些原则应该可以成为我国公司法修改所需借鉴的“他山之玉”。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它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1905年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中最初创立,很快为德、法、英等国效仿,日本也于20世纪60年代在司法事务中予以应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运用在于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只有在滥用公司人格严重导致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时才有必要通过运用这一制度来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因此,只有在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在财务、交易方针、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活动方面过度地支配子公司,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才有必要揭开“公司的面纱”。实践中公司人格之滥用常常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不足,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导致人格混同,母公司利用子公司规避法律等等。

  实质合并原则:确定母子公司债权人的合理受偿顺序

  实质合并原则(母子公司债权人公平获得清偿之原则),是指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一方或双方破产时,确定母子公司债权人的受偿顺序的一项原则。其目的在于使母子公司债权人公平获得清偿。当母公司破产时,因子公司财产是母公司投入的,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应通过转让或拍卖子公司中的股权收回这部分财产,用于其债权人之清偿。但是当子公司债权人有异议时,应使子公司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子公司破产时,如果根据情况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理,则子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母公司清偿债务,但同时不得损害母公司债权人利益。当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若又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适用要件,则母子公司实为“一体化”,母子公司债权人可就母子公司的全部财产平等受偿。

  深石原则:规定母公司在子公司的破产清偿顺序取决于是否有违法行为

  深石原则(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顺位之原则),是指根据控股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列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股东受偿的一项原则。它是在美国法院在审理泰勒诉标准电器石油公司案中的涉诉子公司———深石石油公司时创立的。一般情况下,当公司破产时,所有债权人处于平等受偿的地位,但是母子公司情形下,母公司可能利用自己对子公司的控制关系安排子公司的资本结构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最有利的优先受偿。因此,依据深石原则,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资本投入不足,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为中有欺诈等不当或违法行为时,当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应该次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受偿。深石原则后来发展为衡平居次原则,二者的内容是基本相同的。

  现行《公司法》对母子公司关系的规定在很多领域还是空白,对母公司利用子公司从事非法活动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未做出规定。现实中,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的现象屡见不鲜但缺乏调整母子公司关系的完全、有效的规则,借鉴国外处理母子公司关系的相关制度,在适当的场合下,揭开公司的面纱,追究母公司的责任,能切实保护债权人,规范母子公司的运作。公司人格否认原理及其衍生出的实质合并原则、深石原则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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