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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有了新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9:11 石狮日报

  本报讯本月起,医疗纠纷鉴定有了新选择。近日,泉州市首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成立。这意味着,一直以来只能到医学会做医疗鉴定的医疗纠纷,将有了社会鉴定机构。医疗纠纷鉴定告别垄断

  司法鉴定机构首次参与医疗纠纷的鉴定,是继2002年9月1日医疗纠纷鉴定改革以来又一次变革。

  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与此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进行重大调整的一条是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则允许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类鉴定。“前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一位从业人员分析说,后者则完全打破了医疗纠纷鉴定由医学会垄断的局面,让当事人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两机构鉴定结论均有同等效力

  目前,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有资格从事医疗纠纷鉴定。据了解,医学会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参加医疗纠纷的鉴定,其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可供当事人在索赔、诉讼时作为重要证据。而司法鉴定机构则是根据《规定》参与医疗纠纷鉴定,其鉴定报告同样合法有效。

  医学会并非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仍将不可避免。如果两份报告的结论不同,又同时提交给法院,应该采信谁的结论呢?

  泉州市某律师事务所林律师认为,对于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一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鉴定人员将首次出庭质证

  两者最大不同的是,医学会的专家只出具报告而不出庭,而司法鉴定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出庭做证。

  按照《条例》第22条规定,医学会的专家库由“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的和具备其他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组成。而司法鉴定机构的组成人员则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医疗工作人员组成。

  由于《条例》没有规定应该由鉴定组里哪位专家出庭质证,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没有鉴定专家愿意出庭质证的现状。

  而根据《规定》明确,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拒绝出庭作证的,将予以处罚。这意味着在以后的医疗纠纷中,鉴定人员将可能首次出现在法庭上。(记者邓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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