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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支付择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9:25 红网-三湘都市报

  问:我和妻子于1993年离婚,当时,法院判5岁的孩子随他母亲生活,我每月承担350元抚育费。这些年来,我一直按时支付孩子的抚育费。今年,孩子参加中考,虽然成绩不佳,但进普通高中学校没问题。为了让孩子上省级重点中学,我前妻在没有和我商量的情况下,交了2万元择校费,事后要求我分担一半。我的经济条件并不好,无力支付。而且我每月给的费用中已包括孩子的教育费,所以我不同意分担此择校费。为此,前妻说要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到法院起诉我。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主张吗?项言清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你们离婚时,法院确定的抚育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笔费用在一段时间内已满足了孩子的日常生活及学习的需要。《婚姻法》规定孩子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父或母增加抚育费,但提出的要求应合理、适当。

  由于法律规定父母只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所以,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会掌握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必要原则。即该笔开销必须是子女成长中必要的、不能缺乏的。如子女的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学校的学费、书杂费等。二是履行能力原则。即是否增加抚育费,既要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到被要求增加支付者的实际支付能力。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如果不出这笔“择校费”,你孩子也可以在其他学校读书,并不会因此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行使,所以,这笔由择校增加的费用不是孩子必要的教育费。同时,你前妻事前未就此征求你的意见,事后你也没有明确表示认可这笔费用,加之你没有相应的承担能力,因此,即使你前妻起诉至法院,其主张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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