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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视为复制发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9:4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旦) 记者昨天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通知,就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提出的请示,经研究后予以批复。批复已于昨天起施行。

  批复说,“……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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