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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体育腐败需要司法介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09: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康劲

  10月17日,女子万米夺冠后,奥运冠军邢慧娜显得并不很兴奋。赛后的走廊上,邢慧娜和孙英杰的教练王德显笑眯眯地跟记者说:“之前定的就是邢慧娜拿冠军。”(《京华时报》10月17日)

  十运会开赛以来,居然连演丑剧、闹剧和荒诞剧,使关注本届盛会的电视观众大跌眼镜。但是,平心而论,这届全运会在整体运行和组织工作方面确实是大大提高了,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多的丑闻呢?在笔者看来,一个很直接的原因在于,媒体的报道水平大为提高,紧贴式的全天候报道,使赛场上的每一个细节都被刻意聚焦,许多丑恶伎俩已经无处隐瞒。但另一方面,在报道水平和大赛的举办档次明显提高的同时,体育腐败之风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不但延续了以往的暗箱操作和黑哨,而且似乎大有变本加厉之势。

  每逢全运会等大赛,总有运动队或运动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顶风作案。九运会前夕,田径、举重等项目个别运动员就曾因为兴奋剂检查呈阳性而被禁赛。十运会摔跤预赛赛场出现了裁判员收取运动队现金的受贿事件,事发后,体育总局进行了长达3个多月的调查,并对3名裁判终身禁裁,其他人根据收取钱财的数额以及承认错误的态度,分别得到相应的处罚。

  国家体育总局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经过十运赛场的检验充分证明,依靠这样的处罚措施不足以威慑体坛腐败。治理体育腐败,仅仅依靠内部监督并不够,还需要司法介入。

  司法无法介入体育腐败,首先是一种制度的缺失,《刑法》第93条规定贪污受贿的主体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但对公共体育活动的工作人员———裁判是否属于此类,界定长期不明。其次是措施缺失,高检和有关部门为预防职务犯罪,在金融证券、国企、海关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但是,体育领域却没有纳入重点预防之列。制度与措施的双重缺失,导致时至今日,在中国的体育界,虽然体育丑闻时有出现,体育腐败时有耳闻,但因参与体育腐败而受到司法惩戒的,除了足球裁判龚建平之外,再无第二人。

  体育腐败不仅有损体育精神,也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当体育腐败超越了职业精神和道德的底线,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时,司法介入和司法惩戒必不可少。这不仅是纯洁体育的需要,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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