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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视野下的“高考移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10:12 人民网

  针对部分高考考生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在分数线较低的省份获取报考资格和较多的录取机会,教育部办公厅和公安部办公厅发出通知: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对于凭虚假材料报名、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后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应取消其学籍(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读完相关报道之后,我想:这则通知无疑有利于维护现有的高考秩序;但是,任何一种社会秩序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服务的;那么说,这则通知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社会目的呢?

  首先,由于接受高等教育关系到公民今后就业、致富等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受教育权利作为公民最为重要的宪法权利之一,在高等教育作为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国家应当逐步创造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面前人人平等的条件。“高考移民”之所以成为一种需要各地严厉打击的理由,这本身就充分说明了地域之间存在着受教育权的不平等。而造成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理由之一在于我国存在着基础教育差的地域,高考应当向这些地域在分数上予以倾斜以实现地域之间教育权利的平等。如果说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全国不同地域之间基础教育的差别,在一定时期之内不同地域采用不同的录取分数作为一种应急之策尚有合理性可言,但还应当看到的是:基础教育不仅仅关系到学生参加高考的机会,同时它还作为提高公民的素质、最终影响到一个地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基础教育质量的差别本身还会影响不同地域之间平等的可持续发展的权利。从社会长远的发展来看,基础教育落后地区以控制“高考移民”的方式固然可以解决本地域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的劣势,但却无法导致基础教育上的劣势对于社会长期发展方面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是从维护公民平等平等受教育权,还是解决地域之间社会长期发展不平等的权利,国家都应当将不断地提高落后地域的基础教育质量、最终消除教育质量的差别作为重点,这才是杜绝或者说减少“高考”移民的治本之策。

  其次,法治社会与传统社会区别之一在于:在法治社会之中,每一个个体合理的、正当的权利都应当看到充分的保障;虽然法治社会更需要社会的秩序,但社会的秩序不应当成为剥夺任何一个公民合理的、正当的权利的理由与借口,至少不能剥夺公民“合法的”权利。联合规定将“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后报名的考生”作为打击“高考移民”的理由之一。我们应当看到的是:由于经商、就业等方面的需要,目前公民迁移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且莫说目前户籍管理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仅仅从合法性的角度而言,只要公民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公安部门就应当给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且其户口的迁移就是“合法的”。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目前户籍制度的规定及其应有之义,对于“合法的”迁移了户口的公民,其就已经具备了当地公民的资格,享有当地包括参加高考在内的一切公民的权利。这里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一方面,公安部门为了户籍管理方面而制定出了户口迁移的条件;另一方面,即便是对于已经符合了户籍迁移条件且公安部门办理了户籍迁移手续的考生,公安部门还可以认定其为“非正常户口迁移”——其含义明显地是表示户口迁移是“非法的”——至少在高考这个问题上是“非法的”。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从维护高考秩序的角度而言,联合通知有利于实现高考的秩序;但假如换一个角度,联合通知却侵犯了所谓的“移民”考生的权利——至少是侵犯了部分“移民”考生的应有的、合法的权利。显然,这是以社会秩序为由而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剥夺,是与现代法治社会理念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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