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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可享受社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10:33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方芳)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从本月起,用人单位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期间,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办法》还规定,从明年7月1日起,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必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办法》规定,台港澳人员的《就业证》到期要做变更,2005年10月1日前办理的《就

业证》,有效期满本人仍在本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持《就业证》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换发或变更手续。2006年7月1日前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或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2006年7月1日后所有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或技术工种的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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