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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35万新疆疏勒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原主任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11:58 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晚报记者 聂勇2005-10-19)

  10月18日,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政府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原主任赵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44岁的赵某,原系疏勒县政府驻乌鲁木齐办事处主任兼乌市干休所所长、县老干局局长。在2003年4月至2005年3月间,赵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3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间,赵某收受干休所商住楼的施工合作方乌鲁木齐市某开发公司第一工程部部长张某所送现金30万元,后其将该款购买凭证式国债。

  2004年7月间,赵某在疏勒县高层住宅楼工程中,收受电梯中标方某公司法人所送现金3万元;收受消防设备中标方所送现金1万元,之后均用于个人消费。同在该工程中,他收受地板投标方所送1万元信用卡一张,案发后被收缴。

  2005年4月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检察院对赵某住宅及办公室依法进行搜查,扣押冻结赵某存单、国债、房产、贵重物品和其他物品等,共计178万余元,除去合法收入及违法犯罪所得30万元,还有差额119万余元,赵某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庭审时,赵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无异议,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提出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大部分财产是合法收入。

  法庭认为,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35万元,构成受贿罪,且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与辩护人辩解大部分为合法收入,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庭不予采纳。由于赃款均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其受贿所得和其来源不明财产之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赵某表示将上诉。:

  (责任编辑: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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