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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公民悬置于法律之外(读者中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3:13 人民网-江南时报

  编者按

  10月14日、15日,本版先后刊发殷国安来信《“执法相争”不能再争下去了》、朱兆龙来信《法律不能因地方保护而变味》,表达了对一起“执法相争事件”的看法。这起事件主要“情节”是:2002

  年6月15日,广东湛江警方在海南实施抓获经济纠纷“案犯”雷某,在对其执行刑拘过程中,海南警方以对案件认定有误为由,“劫留”了雷某并将其释放。在随后三年多的时间内,湛江警方一直认定雷某涉嫌合同诈骗,对其网上追逃,而海南警方则坚持雷某只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人身自由应受保护。

  殷、朱二位先生的来信发表后,引起较大反响,一些读者纷纷来电、来信表示关注,认为这起事件值得反思,江南时报对此关注很有意义。昨天下午,编者又接到南京某高校副教授横玉箫先生的来信,现发表如下,并以此作为这次讨论活动的结束语———

  这是一起说起来复杂但其实很简单的案例。湛江警方因为经济纠纷,绕开海南的警方到海南抓人,被海南警方阻止后,就在网上追逃。在案件本身存在着极大争议的情况下,这起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便生活在这样尴尬的境地了:在共和国的法律环境下,他被圈定在海南一隅,出了海南,便触犯法律,成为被追逃的对象。只有在海南,他还能享受到“人身自由”,其实上,他“软禁”了,被悬置于法律之外。

  说简单,只是因为它只是一桩普通经济纠纷案,说复杂,则是因为这起案件惊动了公安部,且在公安部的调停下,一直没有结果,两地警方僵持住了。法律是刚性的,尽量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有所偏差,但绝不至于产生如此难以“调停”的对立,因此,居然让公安部都难以调停,这样的案例确实值得我们关注:以我们的法律真的具有如此弹性,以至于以法律的运用和解释到了水火难容的地步了吗?这样的法律,必然是存在问题的,需要澄清的。因为这样的法律条款的存在,受影响的就绝不止雷某一人。如果说法律本身没问题,而是法律的解释和运用有问题,那么,这个一拖三年导致当事人倾家荡产的结果,谁又能够负责呢?

  我不是法律人士,不想对这起案件本身置评。如果是雷某确实犯了诈骗罪,那么海南警方的执意保护令人不解。如果不是诈骗罪,则湛江警方的穷追不舍的劲头令人生疑。问题的焦点在于对案件性质的认定。这也许是一件见仁见智的法律纠纷,但一个法治国家,本着对公民负责任的态度话,就不会悬而未决若此。因为这样,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轻慢,对法治精神的轻慢。

  法治精神的本义是打击犯罪,一部良法应该是守法公民的保护桑如果一个公民享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护,那么必然会对法律的正义性产生质疑。法律本身是刚性的,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和解释显然有违法律的刚性精神,不利于一个法治社会的建立。因此,有关方面应该迅速介入此案,多方协调,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不能再让人悬置于法律之外,这样既不公平,也不公正,有违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精神。

  横玉箫

  《江南时报》(2005年10月20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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